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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師法五十頌(五)

釋蓮央金剛上師精彩法語開示:事師法五十頌(五)


我們大家再一次虔誠合掌,我們祈請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、南摩無極瑤池金母大天尊、壇城諸佛、諸菩薩、諸龍天護法諸尊,祈請加持開示一切圓滿俱足。

我們敬愛的釋蓮鎮金剛上師、釋蓮姜法師、釋蓮究法師以及兩位助教及眾同門,以及網絡上的同門,大家午安!

現在我們來誦讀第四十條:「常慕於師德、不應窺小過、隨順獲成就、求過當自損」。這一條是在提醒我們,作為弟子,應該精進地仰慕上師的德行與成就,努力學習和模仿,而不是暗中尋找上師的微小缺點。若整天只想抓住上師的小毛病,甚至抓到了還四處告訴同門、宣傳,心中生起不敬之念,這樣不僅無助於修行,反而會退了你的道心。修行的本意是向上師學法,而非以捕捉瑕疵為樂,把這當作閒聊的話題。第四十條教導我們,作為弟子必須順從上師的指示、法門與口訣,依照開示去修行、去辦事,才能獲得相應成就。若整日尋找上師的過失,或對上師要求過高,只會自招損失,毫無益處。相反,若能隨順上師,修行自然容易得成就。

四十一條:「說法度弟子、曼荼羅護摩、城邑同師居、無旨不應作」。這一條我們可能會經常遇到。舉例來說,我們知道上師或根本傳承上師在西雅圖每年有春、秋兩季法會。作為弟子,我們不應該在上師舉行法會的同一天,自行安排法會或護摩、水供等法會。例如,如果師尊的法會定在九月十二日,而我們偏偏也選在同一天舉行護摩或大法會,這樣是不允許的。即便你不在同一城市,比如師尊在西雅圖,而我們在德州,不同省份、不同地點,也不能安排與師尊撞期的法會。這既是遵守規定,也是對師尊、對自己師父的尊重。我記得有一次,師尊到英國開法會,而我們三輪雷藏寺的法會三個月前就已經公告出去了,雖然日期前後相差兩天,但仍不適合在師尊前後一週內舉行。那時我們特地寫信向師尊禀報:「因公告已登出,無法撤回。」這就是第四十一條所強調的:做弟子不能擅自決定,要親自禀報師尊,不能心想「師父做他的,我做我的」,這樣做是違背戒律的。這樣,你還能稱他為師父嗎?顯然不是。作為弟子,要懂得尊師重道。第四十一條的意思是告訴我們:弟子在開示、弘法、度眾,或建立壇城、進行護摩法等法事時,只要與上師同一城市居住,沒有上師的法旨,就不應自行舉行。凡一切法事,都必須遵照上師的意思,沒有上師的指示,不可自行作主。

第四十二條:「或說法所得、淨施諸財物、悉以奉其師、隨得而可用」。這一條告訴我們:作為弟子,當你到處弘法、說法度眾,所得到的供養,應該供養給師父。師父不一定全拿走,他可能只留下一部分,其餘都會還給你。以我們三輪雷藏寺為例,每次法會,總所得扣除開銷後,一定會分出一份供養師尊,這一份通常是最多的;再分給宗委會及法會的出家僧,以補助他們的開銷;再分給主壇的上師及其他出家僧;最後留下一部分給寺廟,用於道場的日常開銷。弟子不能把法會所得全部放入口袋,這是犯戒的。每次法會,你得到的供養,都應該如同我們在春、秋兩季見到根本傳承上師時,跪下將法會所得代所有同門供養給師尊那樣,恭敬而清淨。第四十二條的意思是:弟子說法所得到的供養,無論是金錢或物品,都是信眾以清淨心布施的,必須全數奉獻給師父,由師父決定如何支配,然後弟子才能使用。通常師父會慈悲納受一部分作為弟子修行的福田,其餘則賜予弟子,看其如何智慧地使用於利生事業上。